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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年10月28日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依上開函釋意旨,如果員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於己的交通事故,或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遲到,雇主不能視為其遲到或曠職(意即不能懲處或扣發全勤獎金),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對於遲到時數,雇主可以不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