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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習慣覺得,65歲就是退休年齡,而年滿65歲就該退休了,但如果還有工作能力、想要繼續工作可以嗎?雇主是否可以僱用年滿65歲的勞工呢?
並無強制勞工年滿65歲一律退休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本條規定,是指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其強制退休權在雇主,但對於年滿65歲,體能尚可,仍有工作意願之勞工,事業單位如認為有繼續僱用之必要時,仍可續予僱用,並無年齡上之限制。所以勞基法沒有強制勞工一定要於65歲退休。
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較舊法來說,增訂了65歲退休年齡可由勞資合意延後之。
不過這個修法,只是把過去一貫的實務見解明文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