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接受職前訓練期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

2023-07-11

甲應徵錄取某美容SPA公司,依公司規定,需要先接受二週的職前訓練,訓練期間並不支薪,不過係由公司負擔全部訓練費用,且職前訓練甲只需要學習,還不需要從事工作。

而甲在職前訓練期間,下課回家途中發生車禍,甲主張為職災、向勞保局投訴公司沒有幫他保勞保,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職前訓練期間,若勞工無提供雇主勞務,則尚未成立僱傭關係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換言之,受僱人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限內,有為雇主提供勞務之義務。倘該勞務之性質,必須經特殊訓練及格後始能提供,僱用人為將來能由特定受僱人提供該當之勞務,方為職前必要之訓練,則於訓練期間內受僱人既無提供勞務之可能性,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外,即難謂於職前訓練期間,雙方間已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勞工在職前訓練期間,並不需要接受雇主的指揮從事勞務,而是學習、訓練,則在職前訓練期間,尚未成立僱傭關係,所以雇主並無為勞工投保勞保的義務,以旨例而言,甲在下課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也非屬職業災害。

不過,如果雇主在職前訓練期間,已有請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例如邊做邊學等等,因為勞工已經有受雇主指揮監督的事實,則已成立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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