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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所以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基準法第38條規定計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0920002588函釋)
所以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特別休假年資並不會歸零重新計算,仍會合併其年資。所以只有在換工作、或在原雇主處離職後再復職的情形,才會重新計算。
而復職當年度的特別休假幾天呢?如果復職當年度非完整年度,則依比例計算其特別休假之天數。例如員工年資6年(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特休假每年度15日),復職時處於當年度第3個月,則該年度特休假為13日【計算式:15日×(10月/12月)=12.5日,四捨五入後為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