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應向勞保局繳回失業給付

2022-08-05

員工遭雇主違法解僱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雇主解僱不合法(解僱無效),並請求雇主讓勞工復職並給付在此之前的工資。

而勞工被違法解僱時,仍可能先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以度燃眉之急,但如果之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獲得勝訴,代表解僱無效、自己並未失業,已領到的失業給付是否應予返還呢?

如解僱(非自願離職)事實已不存在,應返還已領取之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23條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而同法第11條也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的前提須為「非自願離職」。

但為了保障勞工,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進行中時,勞工仍可先領取失業給付。但如果法院判決解僱(資遣)不合法、確認僱傭關係繼續存在,就代表已經沒有「非自願離職」的事實,此時就必須將已領取之失業給付返還,若未返還,勞保局可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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