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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而違反本條規定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
單純從法條的文義來看,似乎係指除有約定從其約定外,只要每月發兩次薪水,至於是否須有固定發薪日則無規定。不過勞動部對本條的解釋,已超過法條文義,雇主須多加留意以免被罰。
勞動部:發薪日期應有明確約定,至少每月應發薪一次
勞動部111年3月14日勞動條二字第1110140080號函釋:「本法第23條第1項所定之工資定期給付,旨在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之約定,且範定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之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1個月給付1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例如,約定為『每月上旬其中1日給付』(即日期不明確)或是『每2個月之5日給付1次』(即給付間隔超過1個月),因與上開意旨不符,縱依該約定給付,亦屬違反是項規定。」
依上開函釋意旨,雇主在發薪方面,應遵守以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