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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社區應定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俗稱住戶大會),若住戶自己沒時間或不想出席,可以委託他人代理,但委託的形式及受託人的身分是有規定的喔,若有所違反會形成無效的委託。
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區權會的法律規定及要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上開限制的立法目的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應該要有法律上的身分之關係(關係密切者),才能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大量蒐集,並掌握委託書,嚴重擾亂管委會會議或選舉的公平性,以防有心人士傷害住戶權益,減少各種弊端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