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決議僅計算「人數」、未計算「區分所有比例」,是否違法?

2022-09-12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表決,決定議案是否通過,除了計算投同意票的「人數」外,往往還需要計算投同意票者所占「區分所有比例」才行,這是可能會被忽略的地方。

除非社區規約另有規定,表決時應計算投同意票住戶之「區分所有比例」

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從以上規定可知,除非社區規約「另有僅計算人數、不計算區分所有權比例」的規定,否則在決定議案是否超過法定比例而通過時,除了應計算人數是否符合比例外,也應計算區分所有權比例是否也達標。

若違反應計算「區分所有比例」規定而作成之決議,法律效果為何?

若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作成決議,僅能計算同意「人數」,而無法計算同意「區分所有權比例」,當同意人數只剛好低空飛過標準時,可能就無法確認區分所有比例是否也達標,若仍通過決議,此屬「決議方法違法」的情形

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若發生此種情形,住戶可依民法第56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若管委會抗辯:「歷年的區權會,都沒有計算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前也沒有任何人(包含原告)提出異議或要求撤銷決議,所以大家默認這種決議方法,現在不可能再提出反對主張。」有理由嗎?

其實也是沒理由的,因為決議方法違法或違反規約,住戶就有權利依民法第56條規定訴請撤銷,這是住戶的法律上權利,而是否行使也是住戶可自行決定的,所以針對特定議案決議訴請撤銷並沒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也不違反禁反言原則,此種管委會的抗辯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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