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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人數、同意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社區可於社區規約另外規定,而社區另有規定時,則從其規定。
至於規約另定的比例,當然可以規定「較嚴」或「較鬆」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定門檻,基於社區自治的精神,法律不限制規約另定的門檻,社區可依實際需要,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於規約中另定出席人數、同意人數及區分所有權之比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