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回訴訟,被告該「同意」或「不同意」?
民事官司打了一陣子之後,收到原告的撤回起訴狀,同時被告又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請被告對撤回告訴表示意見,是什麼意思呢?到底該不該同意呢?
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原告是可以隨時撤回訴訟的,而訴訟全部撤回的效果,就是案件直接終結,不會再有後續,這是法官最樂見的事情。
不過原告撤回訴訟也非毫無限制,如果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則原告撤回訴訟,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才可以,這部分要特別說明如下:
何謂已為本案言詞辯論?
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如果尚未開庭或未到庭,僅以書狀為實體上之陳述之記載,仍然不算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意即,言詞辯論,必須被告「出庭」且就訴訟之實體事項為陳述。(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39號、102年度台抗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為什麼言詞辯論後,原告撤回訴訟需要被告同意?
這是一個立法規定的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本文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視同未起訴代表什麼意思?代表原告以後還是可以再提告一次,因為前次訴訟經撤回後,「視同未起訴」,就沒有所謂「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而被告既然已花費心力在訴訟中答辯,甚至努力蒐證、請法院調查證據,花了錢、時間,如果原告直接撤回告訴而視同未起訴,被告付出的心力似乎化為流水,而原告未來又可能重告一次,讓被告要再跑一次訴訟程序,被告可能不願見到這種狀況,所以法律賦予被告之同意權。
被告何時該同意撤回?何時宜不同意撤回?
如果原告是當庭陳明撤回告訴,這時,法官不管怎樣,大概都會勸被告同意原告撤回,因為法官直接結掉一個案件,不用寫判決書了。
而被告究竟是否該不該同意原告撤回呢?原則上,律師會建議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訴訟,因為原告既然會想撤回訴訟,通常原告自認勝訴機率不大,之後再告一次的機率著實不高,而且原告起訴也不是不用成本,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訴訟,也是讓自己馬上從繁擾的訴訟程序中解脫。
如果被告有十足把握自認官司打到最後會勝訴,那可以考慮不同意原告撤回訴訟,被告不同意撤回訴訟的結果可能是:當原告得到法院敗訴判決,這個事件就會有「既判力」,就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原告未來無法再針對此事提告,而且多了一個打臉原告的判決書。
被告收到法院詢問是否同意撤回訴訟的公文,該回覆嗎?
因為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若被告於收到法院通知翌日起10日內未向法院表示異議,視為被告「同意撤回」。
若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訴訟,則是否要回覆法院同意,是沒什麼差別,因為過了十天就等於表示同意了。反之,若被告不同意原告撤回訴訟,應於10日內具狀向法院表示「不同意原告撤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