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原則:當事人一方死亡,委任關係即消滅
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委任關係特別注重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即所謂的「信賴關係」,這是無法由他人來代替的,所以如果委任的當事人的一方死亡,則委任關係就直接消滅,也沒有繼承的問題,而管委會就須選任新的主委、公司可選聘新的經理人。
例外:若依當事人合意或委任務的性質,委任事務不受當事人死亡影響,委任關係仍不消滅
依民法第550條規定但書,若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委任關係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例如當事人已透過契約明定,委任契約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則由繼承人成為契約當事人,委任契約仍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