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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願繼承遺產,可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受監護宣告之人」當然也不例外,只是需要監護人代其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而已。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拋棄繼承,法院會審查「是否符合其利益」
民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第1097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既然成年人的監護,仍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而未成年人的監護方面,若不符合未成年的利益,其法定代理人就財產所為的處分,是無效的。則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仍應與父母受同一之限制,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不得為之。
而拋棄繼承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益,就是客觀上判斷「遺產」扣除「負債」後,是否仍有相當數額的積極遺產,若使受監護宣告原本可繼承積極遺產的權利喪失,則監護人所為的拋棄繼承行為,法院即會裁定駁回。反之,若未留下遺產,或負債數額大於遺產數額,則法院即會准許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