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人可以立遺囑嗎?

2020-02-12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者,家屬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是透過意定監護方式,請法院為監護宣告裁定。而要立遺囑,一定是要以本人能夠表示遺囑意旨為必要,如果監護宣告人,身體狀況改善而能夠表示其意思時,可否立遺囑呢?

受監護宣告人無法立遺囑

民法第1086條規定:「Ⅰ.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Ⅱ.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第1項明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而受監護宣告人在法律上視為無行為能力,所以縱使回復常態,但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前,所為之遺囑仍為無效

我國並不像日本,有規定受監護人回復常態時經醫師二人在場證明,亦得為遺囑之規定(日本民法第973條第1項),所以受監護人若欲立遺囑,應先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回復行為能力後再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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