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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病危住院,自知將不久於人世,於是委託乙律師到醫院幫自己代筆遺囑,乙律師帶著見證人丙、丁來到醫院,甲訴說自己的遺囑內容,乙律師先手寫筆記下來後離去,乙律師回到事務所後交待助理電腦打字列印遺囑紙本。
隔天乙律師、見證人丙、丁再次來到醫院,乙律師持遺囑向甲解釋內容,甲聽完後認可,甲、乙、丙、丁四人在遺囑上簽名,這份代筆遺囑是否符合民法所定的程序?是否有效?
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兼代筆人應現場筆記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代筆遺囑的流程,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而以上的流程應以「當場」為之。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後,代筆人即應當場筆記,如果使用電腦也必須當場打字,在短時間內列印出來向立遺囑人臨場宣讀、講解,不可以分成兩天進行,否則即與代筆遺囑的法定方式不合,應屬無效之遺囑。
以旨例來說,甲向乙律師口述遺囑意旨,但乙律師並未當場筆記而是回去事務所打字,隔天再持紙本遺囑到醫院跟甲宣讀、講解,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之法定要件,為無效之代筆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