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一訴主張「確認與登記生父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與生父親子關係存在」?

2025-04-18

在甲男、乙女尚未離婚前,乙女即於丙男外遇並懷孕,乙女於離婚後生下丁子,但因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乙女辦理丁子出生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仍將丁子之生父登記為甲男。

乙女帶著丁子與丙男進行親子血緣鑑定,鑑定結果確認丁確為丙男之子,當然丁與甲男就沒有血緣關係。而乙女希望能夠一次確定丁子在法律上的父親,可否向法院起訴,同時請求「確認甲、丁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丙、丁親子關係存在」?

可於同一訴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家事事件法的精神,就是希望能將基礎事實相牽連的事件統合處理,若法院僅能先判決確認「丁並非甲、乙受胎所生子女」或「確認甲、丁親子關係不存在」,會導致丁會有一段生父不詳的空窗期,不利於丁的最佳利益,且丁又需要另訴請求確認丙、丁之親子關係存在,才能將丙登記為生父,所以為了統合處理,自然可一訴主張「確認與登記生父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與生父親子關係存在」,不過需要將法律上生父與實際上生父均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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