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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生存配偶也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我們知道,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立遺囑,決定遺產要分配給誰,但遺囑的效力,是否可以凌駕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意即,是否可以透過遺囑,讓配偶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受遺囑效力所及
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與遺產「繼承」無涉,所以不受遺囑效力所及。不管遺囑如何寫,甚至生存配偶喪失了繼承權,仍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過如果生存配偶不行使此權利,繼承人當然可依遺囑進行遺產的分配,但生存配偶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配偶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要求返還「相當於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的金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