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持「除權判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023-03-29

須持有「票據」才能行使票據權利,所以手中的本票如果遺失,那就無法請求發票人支付票款了。而遺失票據的人,仍可透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一系列的司法程序,重新取得票據權利(詳如文末連結),當成功取得法院的除權判決,即可持該法院判決請求發票人支付票款。

而我們知道,當發票人不付票款時,執票人可以持「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那是否可以持「除權判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呢?

不可持「除權判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30號裁定意旨參照)。因此,除權判決之聲請人現既未執有本票,自非執票人,當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至於民事訴訟法第565條第1項雖規定「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然前開「證券上之權利」係指實體法之權利,本票之付款請求權及償還請求權(追索權),應向本票債務人主張或起訴主張,除權判決聲請人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於非訟程序主張該本票權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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