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持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財產所得?

2025-01-11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因此當事人持契約辦理公證,約定願逕受強制執行,該公證書即為「執行名義」,一方不履行時,他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以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可持公證書正本向國稅局申請查閱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並藉以評估是否進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