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指定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但「遺贈」遺產的使用權?

2023-07-04

富商甲男和前妻育有二子,甲男離婚後,都由一名年輕情婦乙女相伴,但不打算結婚,甲男擔心自己過世後,乙女無依無靠會被自己的兒子欺負,甚至趕出他們兩人的愛巢。

於是甲男打算立遺囑,將目前和乙女同住的A房地,一方面指定由自己的二名兒子共同繼承,另一方面則在遺囑中記明「A房地由乙女無償居住使用,兒子不能妨礙」,是否可行?

可「遺贈」遺產的用益權

民法第1204條規定:「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依上開規定,立遺囑人,是可以指定「遺產的所有權歸屬繼承人」,但其「使用 、收益權」則歸受遺贈人的遺產處分方式。 以旨例來說,甲男指定A房地由繼承人繼承,但其用益權則歸乙女,又因甲男並未指定使用期限,也無法定其期限,故乙女可使用A房地至其死亡為止。

用益權的遺產,也應適用特留分之規定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立遺囑人在不違特留分之情況下,可自由處分遺產,所以立遺囑人將其遺產之使用、收益贈與予繼承人以外之人時,自應尊重其意願。

但處分仍須遵守特留分之規定,且財產的用益權也是具有價值的,所以若能計算出該用益權的價值及扣除使用、收益後所有權之剩餘價值為何,若有違反特留分規定時,繼承人仍可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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