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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法院會把結案資料轉至一審法院所在地之地檢署,由地檢署指揮執行,若係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即須入監服刑,地檢署會核發執行通知書命被告遵期到場接受執行。但有些被告患有重病、年老、家庭因素等,希望能暫緩入監,是否有相關規定?可以跟地檢署聲請嗎?
得暫緩入監執行之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聲請暫緩執行:一、心神喪失。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監獄行刑法第11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三、罹急性傳染病。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歸納以上條文後,可知具有下列事由之一,應不執行為適當,可向檢察官聲請暫緩入監執行:
具有暫緩執行事由者,如何聲請?
地檢署收到聲請書狀後,會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暫緩執行之事由,若符合要件者,會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並以書面函復聲請人;若不符要件,也會以書面駁回聲請,聲請人不服駁回處分者,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5條,以書狀向法院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