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確定案件,其中一名當事人上訴三審,視同上訴人是否須委任律師?

2023-09-01

「合一確定」是民事訴訟的法律名詞,係指判決的結果在共同訴訟當事人間或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許有歧異判決出現,例如分割共有物、繼承權相關訴訟,其共有物的分割方式、繼承權的有無及遺產分配方式,全體共有人、繼承人間不能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故判決結果對於全體共有人就必須「合一確定」。

而合一確定案件的當事人其中一人,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效力會及於全體,所以其他沒上訴的同造當事人,也會成為「視同上訴人」一起到上級審繼續訴訟。

而民事訴訟的第三審為法律審,法律強制規定當事人須委任律師,而視同上訴人是否也需要強制委任律師呢?

第三審之視同上訴人,不需要強制委任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如果僵化操作上開規定,視同上訴人也是上訴人,所以視同上訴人也必須強制委任律師,否則就屬於上訴不合法,法院應駁回其上訴,但這種看法未盡合理。

因為視同上訴人本來就沒有要上訴,只是因為法律的規定而變成上訴人,如果你是視同上訴人,你會想花錢委任律師嗎?應該不會吧,因為你本來就沒打算要上訴啊,幹嘛多花錢?所以強制視同上訴人也要委任律師的話,會導致已合法上訴的上訴人會受視同上訴人拖累,一併變原不合法上訴,而被裁定駁回上訴,並不合理。

所以此種依法律之規定,視為上訴第三審的情形,不應命該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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