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未續行訴訟,直接發生撤回效力

2024-04-05

民事訴訟的原告甲、被告乙,因為希望能私下再談看看,於是當庭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4個月,仍無共識,而原告甲驚覺已超過4個月而未向法院聲明續行訴訟,已發生撤回訴訟的效力,原告甲可以在法院尚未有任何動作前,趕緊具狀聲明續行訴訟,甲事後的聲明行為,是否有補正效力?

逾四個月未續行訴訟,立即發生撤回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同法第190條前段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當事人逾四個月未向法院聲明續行訴訟,法律就擬制撤回起訴或上訴,當法定要件具備時就當然發生,不會因為嗣後法院或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使得已經擬制撤回起訴或上訴的案件能回復原狀。所以案例中的甲,不慎超過四個月沒有向法院聲明續行訴訟,逾期後才具狀向法院聲明續行訴訟,並不會使得已擬制撤回的訴訟能夠續行。

撤回起訴後,原告仍可再次提告

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若原告逾四個月未聲明續行訴訟,導致被擬制撤回起訴,雖然讓人氣餒,但還不算沒救。因為撤回訴訟,視同沒有提告過,沒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所以原告若認為有勝算、未超過請求時效,還是可以再提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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