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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的訴訟審理型態,十分依賴書面,所以當事人若真正想要充分向法官瞭解自己的主張、證據,還是要寫「書狀」陳送法院。
雖說開庭時,也是有向法院當面陳述的機會,但依我國實務的運作方式,每案每次開庭時間,多半10分鐘至30分鐘左右,在這個時間內,是很難有機會充分陳述的,而且書記官打字的速度通常不快(而且有時候民眾講話講很快或口齒不清,真的很難打字),所以講再多,筆錄搞不好也沒記個幾句話,所以寫「書狀」還是不可或缺的。
書狀應提前至少一週遞送法院
我們方才說過,每次開庭時間才10~30分鐘,而法官一個半天排的庭有5~10件是很正常的,所以書狀「當庭」才遞給法官,法官有時間細看嗎?一定是沒有足夠時間的。
所以法官會希望當事人,能在開庭前一週將書狀遞進法院,這樣法官才有時間在開庭前仔細看完書狀,若有要再針對該份書狀要確認的問題,就可以在這次開庭時處理,如此一來,開庭才會有效率。
有些民眾會有錯誤觀念,覺得書狀要當庭遞出,殺個對造措手不及,但這個想法是錯誤的。第1,當庭遞的書狀法官沒時間看。第2,對方也不需要馬上看馬上回覆,法官也會讓對造回去看完書狀後再回應。第3,法官其實也不喜歡庭呈書狀。
所以若要提出書狀給法官,還是盡量提早送進法院為宜,也能促進訴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