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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因為行車糾紛在大街上互毆,雙方均掛彩,路人打110報警,而甲、乙看到警察到場後才停手,但甲、乙都向警察說沒有要提告傷害罪,在此情形下,警察是否可以逮捕甲、乙?
逮捕、不逮捕的兩難
甲、乙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所指的現行犯(犯罪後即時發覺者),但遇到這種當事人不願提告的狀況,警察也不會想要逮捕。
可是想到警政署勤務中心曾下達指令:「為免處理不慎遭輿論抨擊,影響警察形象甚鉅、、、各警察機關接獲報案時,應指派快速打擊犯罪警力迅速到場壓制,即時救助傷患,逮捕現行犯、、、移送地檢署偵辦,不得縱放。」
上級要求逮捕,但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沒有提告,警察可以逮捕嗎?逮捕了之後會不會被當事人反告妨害自由罪?
告訴乃論犯罪,未經被害人告訴,仍可逮捕,但須考量比例原則
司法院院字第2505號解釋意旨,告訴乃論罪的現行犯,不問何人,不必有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還是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逮捕。
且告訴乃論罪的告訴,只是追訴條件而不是偵查條件,所以在旨例案件,若符合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的要件,警察仍然可以進行逮捕。
不過是否要進行逮捕,警察仍有裁量權,畢竟被害人都不願提告,則是否有進行偵查的實益?是否有透過逮捕方式保全證據、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仍然需要審慎考量,若情節嚴重的案件,或許有逮捕的必要,但如果是輕微案件,實在沒必要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