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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如果不服法院的刑事判決(認為法院判太輕、判無罪等),可否提出上訴呢?
被害人(告訴人)是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嗎?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被害人(告訴人)其實並不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法院的審理階段,被害人只有向法院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不拘束法院),在法庭論告的是公訴檢察官。
被害人(告訴人)有無獨立提出上訴之權?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既然被害人(告訴人)不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所以被害人(告訴人)無法自行向法院提出上訴,只能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以書狀請求公訴檢察官為其上訴,原則上,只要沒有超過上訴時效,檢察官都會依被害人的請求,向法院提出上訴。
被害人(告訴人)誤向法院提出上訴,是否有效?
刑事訴訟法只允許被害人請求檢察官提出上訴,所以被害人(告訴人)向法院是出上訴書狀時,法院不會受理,等於是沒有提出上訴的意思。而法院可能會先以電話詢問被害人是否要提出上訴?將上訴書狀轉給公訴檢察官處理,但這不是法院的法定職責,要看法官是否願意幫這個忙。
但刑事上訴期間只有20天(從檢察官收受判決書後隔日起算),如果還要透過法院把上訴書狀轉給檢察官處理,時間極有可能超過20天的上訴期間,導致上訴不合法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