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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甲男在網路上認識了高中生乙女,並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乙女因為跟爸媽常常吵架,於是負氣離家出走跑去跟甲男同居,乙女爸媽發現後,認為是甲男讓乙女脫離家庭,於是報警提告甲男觸犯刑法的略誘罪、和誘罪,是否會構成呢?
略誘、和誘的成立前提,以被誘人與監督權人「斷絕聯絡管道」、「被置於行為人支配之下」始得成立
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略誘」跟「和誘」的差別在於,前者係違反被誘人意願,而後者則是未違反被誘人意願,從刑度的差異也看得出來,而16歲以下之人的智識程度尚不成熟,所以若被誘人是16歲以下之人,直接視為違反意願而以略誘處理。
但不論是略誘、和誘,仍須具備「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與監護人斷絕聯繫」、「有惡意私圖」等要件。如果只是跟未成年人交往同居,但少女還是可以自由跟家人聯絡(想聯絡就可聯絡,如果只是不想聯絡,並非斷絕),也沒有被限制行動,所以並不會構成略誘罪或和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