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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的交往並沒有任何法律限制,想交男女朋友不管幾歲都不違法,但如果使小女友脫離家庭?或和小女友發生性行為?那就要小心觸法囉。
和滿16歲的人合意性行為,除了性交易外,均合法
刑法第227條規定:「Ⅰ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Ⅱ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Ⅲ對於14歲以上未,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Ⅳ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Ⅴ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以上法條就可以知道,與未滿16歲之人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是違法有刑責的,但如果小女友滿16歲了,合意性交就合法,許多人誤以為未滿18歲或未滿20歲發生性行為都違法,是錯誤的觀念。
但如果合意性交涉及金錢交易(性交易),就要非常非常注意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仍然是有刑責的。
引誘未滿20歲的女朋友私奔,構成和誘罪
如果和小女友私奔呢?小心構成刑法和誘罪,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單純交往當然跟脫離家庭無關,但如果約好私奔,而小女友未滿20歲時(注意不是16歲,和性交規定不同),因為未滿20歲者還不是成年人,仍受父母(監護權人)的監督,如果勸誘人家任意離家,就會構成和誘罪,而且和誘罪是有處罰未遂犯的,所以千萬不要因為小女友父母反對交往,就直接私奔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