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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至遲可以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既然可以撤回,那告訴人和被告之間,就有不少的彈性了,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和解也是美事一樁(或是達到以刑逼民的目的)。
如果是當庭和解撤告,不論是地檢署或是法院,都可以直接當庭記明筆錄、簽名,不需要再寫書狀撤告。但如果是在庭外和解,就需要另外遞「撤回告訴狀」才能發生撤回告訴的效力,為了確保告訴人信守承諾,所以「撤回告訴狀」可以由被告準備,拿給告訴人簽名,然後由被告自己拿去法院或地檢署遞狀。
民眾可下載以上範本自行修改、列印,簡要說明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