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滿5人的企業,不可選擇性為員工投保勞保

2022-07-22

陳老闆經營一家微型企業,僱用的員工只有3人A、B、C,陳老闆有成立勞工保險的投保單位,但只為B、C投保勞保,A則沒有,有天A跟老闆吵架憤而離職,以陳老闆沒有幫自己投保勞保(違返勞動法令)為由離職,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另向勞工局檢舉未保勞保之事,陳老闆喊冤說員工只有3人,可以不幫A保勞保,究竟誰有理?

許多老闆都知道僱用員工不到5人者,可以不為員工投保勞保,但仍需要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不過關於「僱用員工不到5人可不保勞保」部分,其實沒有這麼簡單,仍隱藏著觸法陷阱。

雖然雇用員工不到5人,只要雇主成立投保單位,就必須為所有員工投保勞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項規定:「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勞動部103年6月27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226號函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準用第6條之規定,雇主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渠等員工之勞保權益。」

勞保條例第6條係規定「應」為員工投保勞保的企業類型,而第8條第1項則是針對「得」不為員工投保勞保,但可自願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的企業類型。

而依上開勞動部函釋可知,雖然僱用員工未滿5人,但只要雇主自願依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成立投保單位,不論員工人數多少,都必須為全部員工加保勞保,不能選擇性得為某些員工加保、有些不保。

原僱用員工達5人,嗣後因員工離職而未滿5人,還需要繼續為員工投保勞保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6月27日勞保3字第0920035849號函釋:「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及投保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減至 4 人以下時,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其雖屬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單位,惟該單位如有成立投保單位。即應為所屬全體勞工辦理加保。」

此份函釋也有提及,只要雇主有成立投保單位,就算員工未滿5人,還是要為所有員工加保勞保。而僱用勞工人數從達5人減到未滿5人時,還是必須為勞工繼續投保勞保。

所以什麼企業才能不為員工保勞保?

由上可知,可以不幫員工加保勞保者,只剩下「未成立投保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同時兼具的企業,才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反面解釋的「僱用員工未滿5人」規定不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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