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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酒駕的處罰,係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必要,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推動的運輸工具。
而自行車又可分為「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種,而第一種的自行車完全是以人力踩踏,當然不是動力交通工具,那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為動力交通工具呢?
電動輔助自行車
所謂電動輔助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電動輔助自行車並非隨時提供「電力」驅動,電動輔助自行車(俗稱電動腳踏車)還是有腳踏板 ,外觀跟腳踏車相似,電力不足時仍然可以用人力踩踏前行。
所以喝酒騎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未必都會構成刑法的酒駕,須各案判斷當時是否有電力驅動馬達,若有,則屬動力交通工具,反之亦然。
電動自行車
所謂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電動自行車就長得比較像機車了,就像外籍勞工常騎的那種電動自行車,沒有腳踏板,需要常時電力驅動才能前進,所以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並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