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制執行中斷之時效,何時開始重新起算?

2023-10-08

甲對乙有一筆200萬元的損害賠償債權,已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依民法規定,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甲曾在107年2月5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該次執行僅受償50萬元,法院於107年4月1日核發債權憑證予甲後結案。

甲之後於112年3月10日再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則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抗辯甲距離上次執行已逾5年,主張時效抗辯,債權已不存在,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債權人領取債權憑證時,消滅時效才重新開始起算

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樣有中斷時效的效果,但中斷事由何時終止而時效重新起算,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但強制執行程序時有冗長拖延相當時日者,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之前,就讓時效中斷事由終止而重新起算時效,於於債權人甚屬不利,故應認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中斷事由始為終止,時效才重新起算。如經執行而無效果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而核發債權憑證之情形,自應認為於債權人「領取」執行法院所發給之債權憑證時,其執行程序始為終結,亦即自債權人「領取」債權憑證時,時效期間始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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