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如何選出?如何審理?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簡介

2020-06-06

臺灣法院的審判制度,係由職業法官來做審判,法官其實是法律人中菁英的菁英了,能通過司法官窄門考試的人,法律專業是可以信賴的。但辦案是否認真、對於社會活動運作、自由心證、量刑方面,就看法官個人的特質了。

但社會上對於法官權力太大、判決結果不符人民期待的質疑不曾斷過,從民國76年開始,中間經歷了多次草案(參審、專家參審、觀審等制度),而民國106年在司改國是會議作成決議,審判程序應納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而預計在112年「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可能會正式施行,參與程序為何呢?簡單跟大家做個介紹。

什麼是「參審」、「陪審」、「觀審」? 

民眾比較常聽到的是參審、陪審制,而這次司改國是會議中,推動「參審制」、「陪審制」各得到7票。另外還有司法院曾推動,但已不了了之的「觀審制」。 

陪審、參審、觀審制的比較

由上表可知,參審員的權限基本上與職業法官相同,有關犯罪事實、有罪與否、適用法律、量刑等與法官共同決定,這也是目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所採取的制度。

陪審員則就犯罪事實與有罪與否認定,法官無法決定,法官係負責量刑部分

至於觀審員實質上並無權限,雖然名為參與審判,但也只能對法官提供意見,但做決定的還是法官說了算,所以觀審制只是半套制度,並未實踐人民參與審判的精神。 

臺灣的國民參審程序怎麼走?

什麼案件有國民法官參加審判? 

  • 刑事案件
  • (1)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案件。 
    (2)故意犯罪致人於死者。 
    【少年刑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 

但以上案件,法院如認為:「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時,還是可以裁定不行國民參審,操作空間還是很大的。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國民法官的積極資格)

  • 中華民國人民有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及義務。
  • 滿23歲。
  • 在地方法院區域居住滿4個月。

一定不能當國民法官的人

  • 政府機關首長、民代。
  • 政黨黨工。
  • 現役軍人、警察。
  • 法官或曾任。
  • 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
  • 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 司法院、法務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
  • 司法官、律師考試及格者。
  • 高中或同等高中學歷未畢業者。
  • 不具聽說國語能力人員。

為什麼法律界人士不能當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主要目的就是汲取一般國民所具備之「社會法律感情」,為免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之組成過於偏重法律專業,致有害於立法目的之達成,所以排除法律界人士。 

如何選出國民法官?

【前置準備】

每年更新轄區內符合國民法官資格的大名單、法院組成國民法官審核小組。 

【案件開始】 

  1. 選出候選國民法官: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
  2. 從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國民法官: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
  3. 選任期日: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後,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可以訊問候選國民法官。案件當事人、辯護人若認為有候選國民法官不適任,可請求法官裁定不選任;檢察官、辯護人另可不附理由請求法官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但不能超過四人)。接著法官從剩下人選中,抽出6人擔任本案審理的國民法官(加上職業法官總共9人)。

國民參審的訴訟進行程序及特點

  • 檢察官起訴,向法院送起訴書(但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跟現行法官審理制度相反),且不得於起訴書記載使法官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
  • 準備程序 :
    為使後續審理順利緊湊,先藉由準備程序達成案件爭執點集中、證據集中的目的,之後國民法官參與的審判期日訴訟程序才能進行連日、連續、密集且有效率之審理,國民法官也才能於審判期日直接經由參與證據調查,而順利、迅速形成心證。 

    檢察官開示證據或辯護人請求檢察官開示證據,並得提出答辯。
    法院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 國民法官不參與,由法院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到庭,確認起訴範圍、罪名、被告是否認罪、調查證據及其他與審判有關的事項。
  • 審理程序:

    (1)國民法官在第一次審判程序前應行宣誓。
    (2)審判長(職業法官)向國民法官講解審判程序、權限、義務、刑事審判基本原則、被告涉犯案件的法律解釋
    (3)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
    (4)專屬職業法官的權限:證據能力、調查證據必要性、法令解釋、訴訟程序裁定。
    (5)國民法官參與證人交互詰問、提示證據、勘驗證物、當事人辯論等,至辯論終結。

    (6)終局評議:辯論終結後,立即由法官、國民法官討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科刑。(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討論過後進行表決,由國民法官、法官依序表示自己的意見。 

  • 有罪無罪的認定
    (1)有罪:需2/3以上同意(6票)。但一定至少要有1名職業法官投同意有罪票,才可以判有罪。
    (2)科刑:需1/2以上同意(5票)。若討論、投票後,任一科刑均無法達到過半意見,就會將最不利意見的票,歸類為次不利 意見的票,直到達半數為止。

  • 終局評議完成後,應立即宣判,職業法官於30日內完成判決書。 

國民參審是否有缺點?

  • 耗費較多人力及時間成本。
  • 國民法官是否可勝任判斷被告有罪、無罪的工作?(很多唸法律的人,認為人民普遍缺乏法治意識)。
  • 國民法官可能淪為職業法官背書的工具。(一般人民未受過法學教育,對於刑事證據法則、程序正義沒有概念,另外,若沒有獨立思考的能力,也可能會受到法官心證的影響而改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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