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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藉由司法處理私權爭執,所以法院會向原告徵收「裁判費」,而裁判費係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如果是涉及不動產的訴訟,以原告的立場來說,當然會希望少繳一些裁判費。
而我們知道,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通常都會比市價低很多,如果用此標準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可以節省裁判費。但如果土地、房屋都是以市價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那原告要繳的裁判費就可能多好幾倍。
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宜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其實從法條來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交易價額」為依據,而交易價額就是所謂的「市價」,自然不宜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作為不動產的價額。
實務上,大多數法官仍默許以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作為計算依據
其實大多數的法官,都還是默許原告得以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作為計算不動產價額的依據,並藉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裁判費。
但也是有法官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就是「交易價額」,而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只是國家為了課稅及土地管理目的所定之金額,並不能反應不動產的交易價額,其參考性遠不如實價登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