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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土地被乙無權占用蓋房子長達20年,甲終於忍受不了,對乙提出拆屋還地訴訟,打算一併請求乙賠償過去20年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乙可否得償所願呢?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決:「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上開規定,租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使用他人土地,可能獲有相當租金之利益亦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名稱雖與租金相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故時效亦為5年。
所以本例的甲,依法有權向乙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賠償,僅得自起訴時回推5年,超過的部分則不得請求(乙可主張時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