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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所寫的行為,許多的員工應該都做過這些事情,不過員工應該是不會事先詢問老闆徵求同意,都是做了再說。但假設遇到了一位小器老闆,以員工謀取私人利益為由,使用公物用於私人而提告竊盜,是否會成立呢?
》註:電能為刑法第323條所指的準動產,亦為竊盜罪之客體。
社會普遍接受、認為不具不法性的行為,不能論以竊盜
其實,這些行為在社會職場是十分普遍的,以常情判斷,縱使未徵得雇主同意即使用公司插座充電、持水瓶裝水回家喝、用公司影印機列印少量個人文件,在現今職場十分普遍,也幾乎不會造成雇主什麼損害。
如果這種行為也以竊盜論處,有過度擴張刑罰權行使之虞,所以實務上,多半會以:無法確信存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竊取財產、電能的主觀犯意,因而不構成竊盜罪。不過,如果雇主有明示不得有此種行為(例如工作規則明訂),則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