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登記結婚,國內未辦結婚登記,是否可向國內法院訴請離婚?

2024-05-17

甲為臺灣人、乙為日本人,甲、乙二人在日本登記結婚,但並未在臺灣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甲、乙婚姻失和,甲旋即返回臺灣居住,甲可以向臺灣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嗎?

沒有在臺灣辦結婚登記,但在國外合法結婚者,在臺灣即有婚姻關係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我國對於婚姻之成立,係採登記婚主義,需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成立。

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當夫妻之一方為外國人,或臺灣人在國外結婚者,即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適用,以本例來說,甲、乙雖然沒有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但既然在日本依日本當地的法律合法結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之規定,結婚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日本法律)或依舉行地法(日本法律),故甲、乙的婚姻在臺灣仍屬有效。

我國法院對於我國人民之離婚事件,有審判權

而甲為臺灣人,臺灣法院對於此離婚事件有審判權,故甲可以向臺灣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而法院要用日本還是我國的法律作為裁判依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之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就日本法律或我國法律作選擇。

而在我國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甲即可持判決書至我國戶政事務所以補填記事及配偶姓名方式辦理結婚登記,並逕行辦理離婚登記,至於是否可以拿我國判決到日本辦理離婚登記,須視日本是否承認我國法院判決,尚無定論,但甲在我國法院進行離婚訴訟仍有好處,至少甲以後在臺灣和其他人結婚,就可避免觸犯重婚罪,確保婚姻之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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