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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沒畫設紅線、黃線的路段就可以停車嗎?其實不是,例如把車子停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者,也是違規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在臺中南屯區永春東路往西的地方,有一個路段路邊未畫禁止停車標線,但當地住戶會把車子停在路邊,但卻把外側車道占據了至少三分之一,也沒有放什麼燈光或警示標誌提醒後車。
若發生車禍,停車車主仍有肇事次因之過失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而停車占掉了車道三分之一空間者,顯然會妨害車輛的通行,所以像這種路段的路邊是不能停車的。若有機車騎士撞上停在路邊的車輛,雖然機車可能會因未注意車前注況而為肇事主因,但違規停車的車主,也須負擔肇事次因的過失責任。
若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車主也須負過失傷害、過失致死之刑責。所以若要貪圖方便違規停車,就要有承擔被追究責任的風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