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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發票人若未能給付票款,執票人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請求法院准許對發票人為強制執行,不過執票人仍須注意本票上「發票日」、「到期日」所載的日期。
在未載到期日的情形下,執票人在所載發票日之日期前,是不得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的;若有載到期日,在到期日屆至前,也一樣不能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因為本票需要執票人向發票人「提示」後未能取款,才能聲請本票裁定,若聲請時尚未屆到期日,依法自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其本票裁定之聲請即與法不合,法院會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