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所羈押或服刑,名下車輛的交通違規罰單,可循行政救濟程序撤銷罰單

2024-01-20

甲名下登記有自小客車一台,該車的車貸還沒清償完畢,所以車子還有動保設定而無法過戶,但甲需錢孔急,把車子拿去當鋪典當,當鋪把車子再轉賣他人(即權利車),甲根本不知道車子最後的去向,也不知道車子是誰在使用。

甲後來因案入監服刑,甲在監獄服刑期間,權利車的使用者,仗著車子的登記車主不是自己,於是任意違規駕車,交通罰單如雪片般寄到甲的戶籍地,甲的家人擔心不已,有何救濟方式?

交通違規的處罰對象,實際上為「駕駛人」而非「登記車主」,但登記車主須舉證駕駛人非自己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交通違規的處罰對象,基本上都是處罰「駕駛人」,亦即實際駕車者,才是受處罰的真正對象。

但因為實際駕駛為何人?除非是警察欄檢現場開單的狀況,基於方便,政府都是先推定駕駛人為車主,直接處罰登記車主,而登記車主收到罰單後,若認為自己並非違規駕駛人,要自行循程序救濟。

違規歸責駕駛人,會遇到很多困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依本條規定,登記車主收到罰單後,若駕駛人為別人,登記車主需要持實際駕駛人的駕照,向監理機關辦理違規歸責,監理機關受理後,會重新製發罰單通知歸責駕駛人。

但在權利車的情況,車主根本找不到實際駕駛人,自然也拿不到開車者的駕照辦理違規歸責駕駛人,此時僅能依程序救濟,於收到罰單的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若處罰機關認為開罰無誤,則會製發裁決書通知車主,車主若仍不服,則須於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登記車主並非駕駛人時,其救濟程序及理由

以旨例來說,罰單所示的違規時間,甲正在監獄中服刑,則甲不可能是駕駛人,在此種情形,甲仍有尋求行政救濟,撤銷罰單的機會。

若受處分人在監所執行中,處罰機關須向監所送達,若向戶籍地送達,則屬違法

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受處分人如果在監所執行中,罰單應向監所為送達,如果僅向戶籍地為送達,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9條之規定,送達程序不合法,處分不生效力。

若登記車主顯不可能是駕駛人,縱未辦理歸責,仍不可處罰登記車主

罰單上記載的違規時間,若當時受處分人正在監所執行中,顯而易見的,不可能為該舉發通知單上記載的違規行為,而車輛也非登記車主占有使用中(人在監所執行,不可能占有使用車輛),也難認對於車輛有保管使用的責任。

既然登記車主不可能是違規駕駛人,縱使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的規定,向監理單位辦理歸責,還是不可以去裁罰登記車主,若仍逕為裁罰處分,處分即屬違法。受處分人遇此情形,可循行政救濟程序討公道以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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