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傳票仍然以平信通知,完全沒有落實刑事訴訟法修法的精神

2022-03-12

實務上,地檢署、法院傳票的寄送方式,地檢署為了省錢,原則上都是用「平信」寄,而法院相反,原則上都是用「掛號信」寄。但地檢署這種以平信寄送的方式,難以確實當事人是否有收到,還比較可能有丟失的風險,有當事人權益有損。

於是107年底,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新聞報導、法務部的新聞稿,都聽起來以後地檢署的傳票,都會用掛號信寄了,但最後還是令人失望了。

地檢署沒有落實刑事訴訟法第61條,對人民造成不便,但也沒有違法

在修法後,地檢署的傳票依然還是用「平信」寄,而且還常常在開庭前一天、前二天、前三天(甚至開庭時間過了)的時候才寄到,令當事人措手不及,或是沒收到傳票而錯過開庭。

但麻煩的是,地檢署此舉也沒有違法,因為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並不是禁止傳票用平信寄,而是規定,「拘提」被告之前的傳喚,要以掛號信寄送。所以地檢署還是以省錢為出發點,其作法為:開庭傳票還是用平信寄,如果用平信通知的當事人未到庭,下次再改用掛號信通知,如果還是沒到的話,再派警察到家裡拘提被告。仍然忽視「平信」造成很多當事人未能接獲開庭通知的事實。

而第一次開庭通知至遲需於前7日送達的規定,只限於法院審理程序,而地檢署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須提前多久通知,造成地檢署常不把民眾的時間當一回事,常常前幾天、甚至開庭時間已經過了才收到傳票,雖然法務部、地檢署又要以經費不足、人力不足的理由回應,但這也不是擾民的合理事由吧。

監察院曾提出調查報告,但地檢署仍然沒有改善

而林國明監察委員也曾對法務部是否落實修法意旨進行調查,110年2月公布的調查報告內容也提及:「法務部亦曾於106年以新聞稿表示未來若有充足預算將改以雙掛號寄送相關司法文書以避免帄信寄送致生疏漏,惟事隔多年,至今仍未改善,滋生民怨。由於傳喚是否切實通知事涉偵查進行、人民訴訟權益,甚至衍生後續人身自由遭限制之可能,行政院允宜督促法務部檢討改善,以符法制。」

監察院也認為地檢署以平信寄送傳票的作法不當,認為法務部應檢討改善,可是一年過去了,還看不出有何改善的跡象跟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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