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受刑人是否可以假釋?假釋要件與我國受刑人有無不同?

2024-05-26

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假釋的條件規範,並無本國人或外國人的區別,意即外國人同樣可以申請假釋,不用關好關滿。而受刑人獲准假釋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檢察官會再向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為輔導措施,要求受刑人依指定時間定期至地檢署觀護人處報到,追蹤受刑人的品性、生活情況、工作等,以避免再犯。

而外國人獲准假釋後,是否仍須執行保護管束?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可不待假釋期間期間、不執行保護管束,直接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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