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哉問:打官司通常要開幾次庭?
律師,我這個案件大概要開幾次庭啊?這是所有律師都會被當事人問的問題,而且可說是司空見慣了,但決定開庭次數的人,並不是律師,也不是全然由法官決定的,而案件的事實、證據調查、鑑定、當事人,才是決定開庭次數的關鍵因素,實際開庭次數多少,無法事前很準確的預測,但可由以下因素加以判斷,作為參考。
刑事訴訟
如果是民、刑、家事比較,刑事訴訟的開庭次數通常比較少,如果是認罪案件,最快可以開一庭結束(準備程序認罪,法官可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如果未改簡式審判程序,則最有可能開二庭結束(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各一次)。
如果是否認犯罪,則開庭次數可能會增加,如果有聲請調查之證據較多(例如需向他機關函調文件),或需要傳喚數名證人,則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的次數都可能增加,開三、四庭是正常的情形。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開多少次庭,比刑事訴訟更難掌握,因為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如果訴訟當事人是一般民眾時,法官需要花比較多時間闡明請求權基礎、整理雙方爭點,會增加開庭的次數。而如果需要鑑定、調查證據時,也會增加開次數。
除非是法律關係簡易、事實清楚、無證據要調查的民事案件,不然開庭次數大部分都比刑事案件多。不過如果當事人一方經合法送達而不到庭,在一造辯論判決的情形下,開庭次數就會減少很多。
家事訴訟/非訟
家事程序開庭次數則要看類型,家事非訟程序的開庭次數通常不會多,例如監護宣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會面交往方式、聲請保護令等程序,有機會開二庭就結束(監護宣告可能不開庭)。
但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開庭次數就會比較多,尤其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前者需要社會訪視,且法官對於監護權的酌定較為慎重,而後者涉及夫妻財產的調查及辯論,整理雙方債權債務金額要花費很多時間,連帶使開庭次數增多。
而如果是單純訴請離婚,開庭次數有機會較少,離婚這件事法官審理後大致就可以產生心證下判決了,法院重視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沒有併同主張其他事項,程序可以較快結束。而如果併同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那就會增加諸多開庭時間及次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