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機械式停車位損壞,維修費如何分擔?
臺灣地狹人稠,建案的基地不大也是能蓋大樓,但停車位就未必是平面的了,機械式停車位越來越常見。但機械式停車位的維修費用,該由管委會用公基金出嗎?還是由使用的住戶自費維修呢?關於這個問題,如果社區規約有規定的話,自然依規約內容走,但如果規約未規範時,該如何解決?
機械車位是公設嗎?
所謂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公設),係指無獨立性、供社區住戶共同使用者。不過機械車位通常不是供住戶隨意停放,而是有分配車位的,意即機械車位至少也是約定專用部分,每個停車位專供個別住戶使用,所以性質並非公設。
更細緻區分個別的設備
不過有值得討論的一個問題,機械停車位通常是多個車位一組,透過車位的上下、水平移動讓車輛得以停放及駛出,單一車位的「車台」是專屬某一住戶使用,是屬於約定專用部分無疑義。
但如果像是「電腦開關箱」、「剪刀、強迫平衡的鏈條、軸芯、齒輪、安全掛勾」等與升降水平移動有關的設備,是多個住戶共同使用的,此種設備還是約定專用部分嗎?
有法院見解認為上開機械設備既屬多人使用,即認定係「約定共用部分」,會變成管委會有修繕的義務。此種見解不止一個判決出現過,但也似非實務定論。也有法院見解認為,應由同一模組的住戶共同負擔修繕費用。
機械車位保養費用的分擔
若認機械車位屬住戶專用部分,保養費用當然也是要由住戶自行負擔。不過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是,社區規約會規定每月收取300元的管理費(清潔費),會不會因為收了這300元的費用,導致管委會就需要也負責車位的修繕呢?
其實並非如此,每月只收300元,其實只夠支應例行性的保養費、電費或清潔費,是無不足以支應機械、開關等故障的修繕費用。應限縮解釋為僅適用於有關車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一般清潔、管理、維護、簡易修繕等費用支出,不宜擴張至車位機械或開關等管理、維護、修繕之費用支出。
機械車位修繕費用的分擔
所以既然機械式車位為專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機械車位之修繕、管理、維護,由使用之住戶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管委會並無使用公基金修繕的義務。
不過機械車位通常係6個或8個車位為一個單位(模組),是共同連動的,上下、左右水平得移動,若某一車位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損壞,通常連帶得也會使其他車位無法使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雖然本條係針對樓地板、管線之修繕費用負擔為規定,但性質上應可類推適用於機械式停車位之維修費用負擔。
像是「車台」的損壞修繕,因為很明確是某住戶的專用部分,所以應該住戶自行負責、負擔費用。至於像前述「電腦開關箱」、「剪刀、強迫平衡的鏈條、軸芯、齒輪、安全掛勾」等涉及同組其他車位的設備修繕費,筆者認為,應採「同組住戶共同負擔修繕費用」的見解為當,也不是管委會要用公基金處理的。縱使該設備是數名住戶所使用,應解為「約定複數住戶專用」的部分,不應擴張成「約定共同部分」讓管委會要用公基金支出,等同讓其他完全沒使用到這組車位的住戶也要分擔修繕費,也有失公允。
但如果是某一車位住戶不當使用導致損壞(例如有限制車重、車長、車寬、車高,但住戶還是開大車進入),則由該住戶負擔修繕費用。
畢免爭議,宜於社區規約明確規定機械停車位修繕費用之負擔
許多20年以上的老社區,因為零件長期使用會老化、毀損,機械停車位已到了需要頻繁修繕的程度,但又苦於社區規約未明確約定機械車位的修繕責任歸屬,導致住戶和管委會發生爭執。
固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約定專用的車位應由住戶自行負責,但如果是涉及同一組多車位使用零件的損壞修繕,因曾有法院見解認為須有管委會負責(但也有法院見解認為是同一組車位的住戶負責),為避免此一問題,宜由社區規約直接明確規定,或至少透過區權會作成決議,才是避免爭議的最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