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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位臺灣人在中國大陸經商,因為財產糾紛在大陸打官司,甲打贏訴訟了,但發現乙的財產都在臺灣,可不可以拿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書,向臺灣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的財產呢?
聲請臺灣法院認可的程序規定
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書,是不能直接拿到台灣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要先經過認可程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所以甲如果想對乙在臺灣的財產強制執行,須持大陸法院的判決書,先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即海基金)申請驗證,取得海基會核發的認證書(認證真的是大陸法院的判決書無誤),再向臺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獲得法院裁定認可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乙的財產了。
聲請認可書狀範例
民事聲請狀
訴訟標的金額:○○萬元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
聲請事項
一、認可大陸地區○○市○級人民法院○○年○字第○○號判決。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相對人在大陸地區向聲請人購買貨物一批,未為付款,積欠○○萬元,經聲請人向大陸地區○○市○級人民法院起訴,獲確定判決。茲為強制執行相對人於臺灣地區之財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提出上開判決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認證書,聲請 鈞院裁定認可。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