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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時常發生爭吵,甲夫還會毆打乙妻,乙妻顧及婚姻關係及親屬長輩的想法,雖然被毆打後有前往醫院驗傷,但並沒有對甲夫提告求償,過了幾年後,甲、乙終於離婚了,乙在親友的勸進之下,在離婚後半年,以曾遭甲毆打為由,向甲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甲則抗辯已過了損害賠償2年的請求權時效,甲抗辯是否有理由?
夫妻對他方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始完成
民法第143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民事判決:「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定有明文。夫妻間之請求權須俟婚姻關係消滅一年後,消滅時效始可完成,兩造之婚姻關係現仍存在,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尚未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民法第143條是一條冷門又特別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間對他方權利的行使,不像一般人那樣會積極行使,反而不會計較,這也跟我們的傳統觀念有關,覺得夫妻間不要斤斤計較是一種美德。
所以,如果要求夫妻之間要按時行使權利,事實上會有困難,因此明定夫妻間對於他方的權利(權利發生原因並無限制),其消滅時效於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死亡、結婚無效等)後1年始完成。以旨例而言,乙仍然可於離婚後1年內,對前夫甲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訟,甲的時效抗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