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修法,終於有了較明確的評判基準

2021-01-02

為了彌補夫妻一方,在婚後對家事勞務付出而犧牲了賺錢增加財產的機會,於是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舊法「顯失公平」要件嚴格,操作下的結果未必公平

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會從事家事勞務,也不一定每個人會把心力放在家庭上面,如果每案都採取機械性的平均分配,也不合理。所以原本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雖有此規定,但法條未列出具體「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而法院實務則以是否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對於家庭財產之增加無貢獻,來作為顯失公平的判斷基準,但法院仍從嚴審查,能主張顯失公平成功的比例不高。

新法將標準降低,且提供法院審酌的標準

新修正的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3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 關於法官得「調整」、「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的條件,從「顯失」公平變成「有失」公平,門檻有所下降,這是正確的修法。
  • 此外,新法也將諸多有失公平的判斷標準入法,包含「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家庭付出」、「共同生活的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夫妻經濟能力」等,比最高法院提出的還多。
    其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也明確入法,這是很值得肯定的,法院不應忽略「婚後財產取得」跟結婚的因果關係,如果無因果關係,其實不應列入分配,例如結婚前已經談好的生意,婚後拿到貨款,這筆收入跟結婚與否沒有關係吧?

期待未來新法施行後,能改變現行夫妻財產分配的不合理現狀,能更切合當初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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