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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甲遭公司資遣,領有公司開立之非自願離證明書,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獲准(按投保薪資之60%給付,最長可領取6個月),但甲在第二個月開始,在求職之餘,開始到朋友的小吃店當時薪助手,但每月領到的薪資也不到基本工資的金額,則甲在朋友那打工後,還可以繼續領失業給付嗎?
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仍可領取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由上開規定可知,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從事其他工作領取薪資,未必就喪失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其條件規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