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卡洞,用手或工具伸入取物口自取,是否合法?
甲玩夾娃娃機時,暴龍娃娃的90%已經掉入取物洞口了,只因為尾巴太長而卡住,致娃娃懸在取物洞口中,甲於是蹲下來把手伸入取物口把娃娃拿出來,而夾娃娃機台主從監視器看到這一幕後,認為甲違反遊戲規則而報警,甲是否構成竊盜罪?
依夾娃娃機消費習慣,遇到「卡洞」狀況,消費者可自取
夾娃娃機的正式名稱為「選物販賣機」,而所謂「卡洞」,是指娃娃(或其他物品)經消費者投錢夾取,已掉落在取物洞口,但因為體積、角度關係,剛好卡在取物洞口。依一般社會通念(夾娃娃機的消費習慣),當商品卡洞時,是允許消費者自行取出的。
竊盜罪的要件及討論
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若客觀上確已符合前述卡洞條件,則商品的所有權已歸玩家所有(有的夾娃娃機會貼"卡洞自取"的標示),則行為人從取物口伸手拿取,就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構成竊盜罪。
若故意製造「卡洞」藉此一次取得多份商品,不符消費習慣及規則,構成犯罪
前面所說的,是偶然發生的卡洞。但如果「故意」製造卡洞,就有所不同了。
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08號判決的真實案例,被告的手法為:「A、B兩人合作,由A操作機台爪子把圍在洞口周圍的壓克力擋板推到洞口,使洞口被壓克力板擋住,B把手伸入機台取物洞內抵住壓克力擋板,避免商品掉落經過電眼感應,接著A持續投入硬幣讓娃娃機台達到保夾狀態(機台保夾金額4,800元),因為娃娃沒經過電眼的話,保夾狀態會一直持續,所以A在保夾狀態陸續夾了8隻娃娃(總價值13000元)堆疊在洞口的壓克力板上,再後B再徒手拉下壓克力板,堆疊的8隻娃娃同時掉落,以此手法拿到8隻娃娃。」
又或者是Youtuber洋蔥曾分享的個人經歷,在洋蔥當台主時,有位投機取巧的同業,先持續投錢到保夾狀態獲得最強爪力,先作爪子拆了娃娃機內的背景裝飾公仔盒,把公仔盒移到洞口擋住,再把好幾隻公仔夾到洞口公仔盒上堆疊,最後用手伸入取物洞口推開盒子,就一次拿到多隻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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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的要件及討論
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種行為,顯然已違反了夾娃娃機的消費習慣、大眾認可的遊戲規則,為不正方法,因此故意製造「卡洞」而一次取得多件商品的行為,屬於以「不正方法」從收費設備(即夾娃娃機)取得他人之物,會觸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