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
我國民法在98年修正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度,意即父債子不需拿自己的錢還,繼承多少遺產,就只要清償該範圍的債務即可。但民法同時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債權人陳明債權」之制度,用意為何?如果不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會怎麼樣?
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依法也是享有限定繼承,但會面臨不確定之風險,因為未透過法院公告,繼承人僅得向已知之債權人為清償,如果債務大於遺產數額,則同樣依比例受償。不過,若嗣後又有其他未知之債權人跳出來主張清償,則繼承人可能必須一直拿己自財產出來清償,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例如:甲留有遺產2000萬元,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償還僅知之債權人乙800萬元,謄餘1200萬元之遺產。嗣後又有債權人丙主張1000萬元,則繼承人須再提出1000萬元清償,謄餘200萬元之遺產。嗣後又再有債權人丁主張2200萬元,此時遺產已不足清償,則依原始比例,丁得受償1100萬元,除遺產謄餘之200萬元外,繼承人須再提出固有財產900萬元為清償,即無法享有限定繼承之保障。倘本案例有向法院陳報,則乙受償400萬、丙受償500萬、丁受償1100萬即可,繼承人無須提出自身財產。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之時效及應備文件
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同時應繳納規費1000元,應附具下開文件: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聲請人(繼承人全體或其中之一均可)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名冊。
遺產清冊(同時附上遺產稅遺產清單、財產總歸戶資料、近二年所得稅資料、近二年贈與財產清單,都可至國稅局申請)。
聲請人之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法院准予備查遺產清冊後之程序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後,若有文件須補正,法院會發文通知,即應按指示補正文件,法院審核後,會回函准予備查,並作公示催告公告,定三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間(通常為六個月),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在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債權。
在六個月內期限屆滿後,繼承人應向報明債權之債權人清償,若遺產數額不足,則按比例清償,完成後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債務之償還狀況給法院,接著繼承人就可就剩餘遺產進行分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