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股票?

2020-04-10

我國對於民間債權之強制執行,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未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或許指明強制執行之財產標的,法院均不會主動代為執行。所以查報債務人有何財產,係債權人之工作,債權人應向法院指明債務人有何財產(或可能有何財產),請法院代為函查、調閱,並進而為強制執行。

如何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股票?

判斷債務人是否有股票(記名),可先持執行名義至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綜合所得清單、財產明細,若債務人有股利收入或股票資料,即可嘗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股票。

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原則上是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TDCC」保管,所以可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中,請法院向TDCC查詢債務人於TDCC集保帳戶及往來之證券資料。

若查封債務人股票有所得,則依拍賣程序進行變價,法院再將變價所得撥付予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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